签证制度

外国人申请延期、换发S2(私人事务)签证须知

2014-11-11 13:36:05  点击:[ ]


一、申请对象:

短期探望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大连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需要在连停留的外国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子女的配偶。

二、提交材料: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白底彩照。

3、在连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或在连旅店业开具的住宿证明。

4、探亲人员,提交被探望人居留证件、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关系的函件以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需要注明被探望人和探望人自然情况、亲属关系,并对探望人在华期间生活费用和遵守中国法律提供担保(被探望人未满18周岁的,由申请人自己担保)。(以上人员未满18周岁的,还须提交出生证明、父母护照,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的,还应提交境外定居证明)。

5、其他因私事务人员,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主义原因的证明材料。在大连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陪护人员应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不超过2人),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以及上述医疗机构开具的陪护证明。

6、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签证时间:

1、申请签证延期的,对探亲人员,可以申请延长不超过180日的停留期限;对于其他因私事务人员,可以申请延长不超过90日的停留期限。且累计不可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2、申请换发S2签证的,可以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签证换发的停留期限自本次入境之日起连续累计不得超过1年。

四、审批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决定为最终决定,对于不予签发居留证件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须接受面谈。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可以由被探望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需提交工作证或介绍信,以及身份证件)代为申请。但出入境管理局通知面谈的,需本人接受面谈。

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其他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相关公证;驻连使领馆、办事处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外国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原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换发签证的,原签证同时失效。

4、申请材料均交原件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其中护照需提供资料页、有效签证页、本次入境章页复印件。

5、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的,应当提交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已收回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的相关证明,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及停留期一致的S2签证,签证次数按原签证剩余有效次数换发。

6、被探望人本人须到场。

7、外文申请材料,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8、未注销中国户籍的外籍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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