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持S1字签证或者其他种类签证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大连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大连居留的人员。
二、提交材料: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中国驻境外使领馆签发的S1字签证或者其他种类签证。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白底彩照。
3、在连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或在连旅店业开具的住宿证明。
4、探亲人员,提交被探望人居留证件。持S1签证入境的,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关系的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需要注明被探望人和探望人自然情况、亲属关系,并对探望人在华期间生活费用和遵守中国法律提供担保(被探望人未满18周岁的,由申请人自己担保)。(以上人员未满18周岁的,还须提交出生证明、父母护照,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的,还应提交境外定居证明)。
5、其他因私人事务申请居留证件的,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主义原因的证明材料。
①年满60周岁在大连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应当提交本人名下房产证明或者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来源证明(可提交本人名下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的存款证明)。
②在大连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陪护人员应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以及上述医疗机构开局的陪护证明。其他具有人道原因的人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提交开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表》原件。
7、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延期、换发:
1、申请居留证件延期者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并按照申请事由提交上述1至5项材料。
2、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姓名、居留事由、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并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材料及与个人基本信息和居留事由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换发居留证件。
四、申请居留证件时间:
1、探亲人员可以申请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最短不少于180日。
2、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其中陪护人员可以申请与被陪护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最短不少于180日。
五、审批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决定为最终决定,对于不予签发居留证件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六、注意事项:
1、首次申请居留证件者,须面见申请人并做法律宣传。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以及延期居留证件的,可以由被探望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需提交工作证或介绍信,以及身份证件)代为申请。但出入境管理局通知面谈的,需本人接受面谈。
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其他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相关公证;驻连使领馆、办事处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外国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申请材料均交原件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其中护照需提供资料页、有效签证页、本次入境章页复印件。
4、被探望人本人须到场。
5、外国人可以在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体检,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60号。
6、外文申请材料,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7、未注销中国户籍的外籍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
8、护照有效期不足180天的需更换新护照后再申请居留证件。